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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某法院的派出法庭,法官正在審判一起民事案件。其中,原告起訴說:“被告曾經借了他一萬元錢,至今沒有歸還,眼看訴訟時效就要過去,必須馬上讓被告歸還。”
原告拿出一張借單,上面的日期是1993年2月29日,法官接過這張借條,略略沉思了一下,便對原告說:“被告究竟借沒借你的錢,希望你老實交待,否則要負法律責任。”
原告仍然強詞奪理,最后,法官說出了自己的理由,原告不得不低頭認錯。請問,這是為什么。
因為1993年2月沒有29日
原告拿出一張借單,上面的日期是1993年2月29日,法官接過這張借條,略略沉思了一下,便對原告說:“被告究竟借沒借你的錢,希望你老實交待,否則要負法律責任。”
原告仍然強詞奪理,最后,法官說出了自己的理由,原告不得不低頭認錯。請問,這是為什么。
因為1993年2月沒有29日